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743號
- 公布日期
- 72 年 03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15次會議
- 聲請人
- 田介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解釋交通法規是否具有禁止「四車道以上道路之中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佐轉」之明文規定意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解釋交通法規是否具有禁止「四車道以上道路之中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佐轉」之明文規定意義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下列法律問題:(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末句「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之明文禁止規定以及同法條款中「車輛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口六十公尺前,換入最內側車道」之法文,是否具有「四車道以上道路之中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之明文規定意義;(二)當主法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明文禁止「四車道以上道路之中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時,則從法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末句「不先駛入內側道者」之罰文,是否任意亂罰,無須求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根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15次會議
聲請人
田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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