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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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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三字第1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8號侵占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未將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之法官迴避該案件列為自行迴避事由,立法不作為已侵害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8號侵占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未將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之法官迴避該案件列為自行迴避事由,立法不作為已侵害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8號侵占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下稱系爭規定)未將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之法官迴避該案件列為自行迴避事由,立法不作為已侵害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之法官實質上相當於起訴的檢察官,若該案件由原法官審理,實質上與系爭規定第7款「法官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者」情況相同,已違反控訴原則,無法維持公平法院之外觀。系爭規定未將裁定准予交付審判案件之法官應迴避該案件之審理列為自行迴避事由,已違反控訴原則及公平法院,而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既未有於此情形應迴避之規定,法官就無適用之可能,是系爭規定並非審理系爭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不符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定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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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