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65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承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碼頭工人申請重新登記任用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於民國八十一年至九十一年間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此次再度提出聲請,仍僅以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裁判不當,且以行政機關擅自行使職權命令,違背上級機關訂定法規為由,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依大法官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第一0三八次會議決議暨八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一0四二次會議決議,本件不發生大法官應行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承然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