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7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陳葉等6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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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5次、第1394次及第148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敗訴部分,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未能就相關解釋所指出之救濟途徑,保障人民權利,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楊陳葉等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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