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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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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63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聲請人 李武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武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玖條,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二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玖條,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二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玖條(下稱系爭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二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國防部管理單位劃撥國有土地,由軍人自費於其上興建房屋,為授益行政處分,該部管理單位對繼承房屋所有權之軍眷,未經撤銷居住權或廢止授益處分,即逕對其提起請求拆屋還地等之民事訴訟,經最高法院作成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歧異,且侵害其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等語。惟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之當事人曾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該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裁定以未表明上訴理由為由,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八號判決並非本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符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至聲請人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二號判決(下稱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機關依系爭規定撤銷人民之眷舍居住權,縱屬行政處分,惟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人員間就劃撥國有土地,交由軍人自費於土地上興建房屋之法律關係,仍為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機關撤銷眷戶居住權自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對於權責機關撤銷眷舍居住權後,收回眷舍,若有爭執,仍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是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與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並無歧異之處,亦不符聲請統一解釋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均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武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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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