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545號
- 公布日期
- 79 年 06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越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張越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及訴願法第一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張越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及訴願法第一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向其所服務之省營事業機構請求續住眷舍及就地改建承購事件提起行政爭訟,案經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以其所涉訟事項並非行政處分為由從程序上駁回確定。聲請人茲以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及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似屬嚴重剝奪人民對公營事業訴願之門徑及基本權利」為由請求解釋,惟未具體敘明上述判例及法條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5次會議
聲請人
張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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