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170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弘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及民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及民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主張伊占有之土地係無主自然地,已滿二十年,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因取得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談政府竟登記為台北市所有。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願,聲請人所為塗銷此項登記,並逕行登記所有人為聲請人之請求,均遭駁回。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七十三年判字第二二○號)引用之「台北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要點」及「台北市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保留地處理要點」,均與本案案情完全不同,且不得溯及既往。乃均溯及既往予以引用。又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判例,亦與本案案情完全不同,被告官署竟作為答辯理由之主要法律依據。是該確定判決為無效等情。純屬指摘前開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問題,而與各該法規本身,是否牴觸憲法無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60次會議
聲請人
周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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