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1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宏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一00年度中小字第一一八八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ㄧ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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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一00年度中小字第一一八八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ㄧ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0年度中小字第一一八八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同法院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第七百五十八條、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2、系爭規定應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排除在適用範圍以外,使其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3、退步言,系爭規定若未排除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在適用範圍以外,仍須經地政機關登記或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完成登記,始得對繼受人發生效力。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聲請人
魏宏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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