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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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7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綉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7號判決,及其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0條之2、第24條之1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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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7號判決,及其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0條之2、第24條之1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0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4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持有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97年、98年及99年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就上開股票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訂定97年1年期、98年1年期及99年3年期「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就上開97年、98年及99年第一期信託契約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繳納一般贈與稅,而非適用系爭規定一第1項、系爭規定二及三繳納信託贈與稅,已屬違憲。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函及決議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2、系爭規定一「信託契約」之文義,無法預見特定信託契約將被排除適用,違反法律明確性。又系爭規定二及三以信託契約成立時之信託財產現值課徵贈與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3、系爭函及系爭決議增加「信託孳息於信託契約簽訂時是否可得確定」要件,限制系爭規定一之信託類型,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上開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確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就上開聲請意旨2及3部分,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至三、系爭函及系爭決議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陳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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