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7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 聲請人
- 戴○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停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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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停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停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聲請解釋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戴○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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