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6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大眾人才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倪廣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四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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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四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四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以:法院未依法認定被告於契約關係存續中,自行進入辦公室,取走聲請人保管之文件,應構成侵占等罪,已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仍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大眾人才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倪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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