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7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佩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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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4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院命聲請人繳納抗告費用之見解;且法官於評議簿上所載之簡要意見,非聲請人依社會通念所能理解,而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林佩儀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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