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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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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5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古忠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古忠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38號及103年審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38號及103年審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38號及103年審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該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古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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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