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1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義元、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及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第498條之1(聲請人誤植為第489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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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及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第498條之1(聲請人誤植為第489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第498條之1(聲請人誤植為第489條之1)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及系爭規定均違憲而不得適用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105年度重上字第798號民事裁定以未補繳裁判費,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確定終局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系爭判決並非大審法之確定終局判決,而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元、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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