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299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6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76次會議
- 聲請人
- 單筱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受布倫茂先生遺囑委託辦理大陸來台難胞救濟事宜,竟將土地房屋登記為該會所有,聲請就遺囑「救濟」一項作法理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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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受布倫茂先生遺囑委託辦理大陸來台難胞救濟事宜,竟將土地房屋登記為該會所有,聲請就遺囑「救濟」一項作法理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八與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間,因遷讓房屋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民事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七二號民事判決,終結確定,又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亦經二院先後以七十七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及七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一四號民事裁定確定,茲聲請人認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受布倫茂先生遺囑委託,辦理大陸來台難胞救濟事宜,竟將土地房屋登記為該會所有,聲請就遺囑「救濟」一項作法理解釋,而非對於前述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76次會議
聲請人
單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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