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33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0八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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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0八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0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人民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之權利應受保障。聲請人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因與承辦人員就此事件之法律認知不同,遭駁回申請;嗣確定終局判決亦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駁回訴訟確定,顯然違背憲法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之憲法宗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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