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及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及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與子女間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之不動產持分贈與行為,因當時聲請人已經由公聽會得悉新北市政府預定於同年9月公告實施區段徵收,實質上聲請人之贈與行為成立於102年1月14日核准發給受贈人價值471,010,402元之抵價地權利,依系爭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確定終局判決之認定顯然違反民法第406條規定,且與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之法律性質有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