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4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陳葉、楊文通、楊文勝、楊文慶、楊琇湄、楊素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未能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導致聲請人無法就自身權利尋求救濟途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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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未能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導致聲請人無法就自身權利尋求救濟途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未能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導致聲請人無法就自身權利尋求救濟途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以當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5次、第1394次、第1481次及第151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法院消極未適用系爭解釋,導致聲請人未能收回遭徵收之土地,亦未能領受相當補償費,已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系爭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等語,仍僅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楊陳葉、楊文通、楊文勝、楊文慶、楊琇湄、楊素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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