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746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39次會議
- 聲請人
- 駱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駱梵聲請書為自訴案件,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不准上訴第三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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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駱梵聲請書為自訴案件,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不准上訴第三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林清井等所犯詐欺及公務員圖利罪,屬公務員職務上之犯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四七號判決,不准上訴於第三審,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9次會議
聲請人
駱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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