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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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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746號

解釋日期 80 年 11 月 15 日聲請人 駱梵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1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39次會議
聲請人
駱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駱梵聲請書為自訴案件,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不准上訴第三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駱梵聲請書為自訴案件,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不准上訴第三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林清井等所犯詐欺及公務員圖利罪,屬公務員職務上之犯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四七號判決,不准上訴於第三審,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9次會議

聲請人

駱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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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