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9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德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處分及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抗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三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號、第一六○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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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銷處分及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抗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三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號、第一六○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處分及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抗字第一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三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號、第一六○四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系爭裁定一及系爭裁定二均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自非屬確定終局裁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具有考試院升等考試及格證書之合法公務員,聲請人所屬之華南商業銀行所為之申誡及考核處分應屬公法事件,確定終局裁定認應屬私法上之爭議於法不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邱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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