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3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敏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排除侵害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九八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就噪音之認定應適用噪音管制標準或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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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排除侵害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九八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就噪音之認定應適用噪音管制標準或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排除侵害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九八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就噪音之認定應適用噪音管制標準(下稱系爭規定一)或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就噪音管制之相關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且其以系爭規定二作為噪音之判斷依據,與系爭判決參酌系爭規定一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聲響為認定標準,有法院見解歧異之情形,應為統一解釋云云。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吳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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