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30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 聲請人
- 方景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無效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不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十一條第四至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七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九條及其附屬法規,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查上述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係認原告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就非其參選區部分起訴,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非引用聲請人所列舉之上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各條文為其判決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6次會議
聲請人
方景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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