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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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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76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余聰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余聰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竊佔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七四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榮孝一○○調三三字第一○○○○○○二五四號及同年九月十九日中分檢榮孝一○○調四六字第一○○○○○○二七九號函,援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竊佔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七四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榮孝一○○調三三字第一○○○○○○二五四號及同年九月十九日中分檢榮孝一○○調四六字第一○○○○○○二七九號函,援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三號、同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尚無將不動產納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排除他人使用之意思,故不構成竊佔罪之見解,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竊佔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七四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榮孝一○○調三三字第一○○○○○○二五四號及同年九月十九日中分檢榮孝一○○調四六字第一○○○○○○二七九號函,援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三號、同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尚無將不動產納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排除他人使用之意思,故不構成竊佔罪之見解,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余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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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