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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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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蔡佳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蔡佳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中華民國72年5月27日祕台廳一字第1369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中華民國72年5月27日祕台廳一字第1369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5年度再易字第41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司法院中華民國72年5月27日祕台廳一字第1369號函(下稱系爭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三)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蔡廖杭曾就同一事件(除確定終局判決三外)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先認定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有繼承權,復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85條規定,否准聲請人被繼承人之請求,與系爭函所稱「應即將所管理之遺產,移交於該承認繼承之繼承人」,及系爭判決認為在繼承人未承認繼承之前,遺產管理人對遺產所為之處分應屬無效之見解相悖等語。

(四)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蔡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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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2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