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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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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000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周惠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4次會議
聲請人
周惠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三號刑事裁定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等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三號刑事裁定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等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1.訴誹謗及妨害信用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三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2.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認同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適用法令,亦發生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個人就法院取捨證據、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4次會議

聲請人

周惠竹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0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