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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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32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龍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與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九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判決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刑事判決,就系爭建物是否符合全倒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與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九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判決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刑事判決,就系爭建物是否符合全倒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又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認定該案所撤銷之行政處分僅適用反射利益,顯與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不符,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與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九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判決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刑事判決,就系爭建物是否符合全倒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又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認定該案所撤銷之行政處分僅適用反射利益,顯與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不符,併請解釋。惟查:
1.聲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與九十三年 度判字第一六六九號判決統一解釋部分:查其所陳,僅係同一審判機關內之見解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2.聲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判決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刑事判決統一解釋部分:惟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在爭執不同審判機關間對於建築物是否全倒之事實認定當否,並非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未合,應不受理。
3.聲請解釋憲法,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與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不符部分:查聲請人僅在指摘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吳○龍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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