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70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5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七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及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五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前開二判例與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四號等判例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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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七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及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五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前開二判例與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四號等判例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七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五三○號刑事確定判決,及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五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關於證據採擷、認定事實有曲解法律之情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前開二判例與同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四號等判例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僅係聲請人認為審理法院未就事實明確查證,捨棄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而不用,屬審理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例如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8次會議
聲請人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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