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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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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471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3 月 28 日聲請人 葉則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3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98次會議
聲請人
葉則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改敘薪給請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改敘薪給請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為改敘薪給,請求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先後數次向本院請求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件為第七次聲請,略稱行政法院前述確定判決依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71)台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誤判,致其應得調陞之權利受損等情,仍未據敘明該項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8次會議

聲請人

葉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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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