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04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5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3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陳健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被告王志強等竊盜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暨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字第一九五四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七0號、四十五年台非字第六一號等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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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被告王志強等竊盜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暨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字第一九五四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七0號、四十五年台非字第六一號等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聲請人為審理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被告王志強等竊盜案件,認檢察官對於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或牽連犯,均移送法院「併案」審理,並未製作起訴書,詳載犯罪事實,其所依據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暨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字第一九五四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七0號、四十五年台非字第六一號等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起訴不可分之規定本身所具有之規範意涵為何,致有如何牴觸憲法疑義,並未詳加闡釋,遽然以檢察官併案制度之瑕疵,作為法律違憲之理由,其論證顯有錯誤。本件聲請尚難認其有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至判例乃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法律。故前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字第一九五四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七0號、四十五年台非字第六一號判例等,自非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中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對象,並予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43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陳健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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