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9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連振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4款規定,有違反法治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4款(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法治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應獲假釋卻遭否決,依法向檢察官請求指揮執行卻被拒,承審法官及公務人員亦踐行錯誤之程序,本案認事用法之違誤已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平等權及生存權等;又系爭解釋是否適用於行政法院審理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非無疑義,該號解釋應予變更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二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其應予假釋卻遭不當否准之認事用法問題,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又系爭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變更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憲法解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如上,爰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連振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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