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35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6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錦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洪錦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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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洪錦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我國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註冊:(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亦受同等權利者。而告訴人香港綠葉出版社係香港法人,其向我國法院提出告訴時,香港並未保護我國人之著作權,自不符合上開法條之要件。內政部雖曾對之誤發著作權執照,但已於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撤銷註冊,效力應溯及既往,因此綠葉出版社已無著作權,其授與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權,亦屬無效,該倆告訴人均無著作權,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始為適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一九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竟判處聲請人罪刑,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七六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亦不提起非常上訴,適用法律結果,均已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屬確定終局判決用法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對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3次會議
聲請人
洪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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