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5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鐘啟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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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及矯治其社會危險之必要,均宣告一律須付強制工作3年,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且受宣告強制工作者,與ㄧ般受刑人係共處同一工場,不論於作業上或生活上,均無不同,在強制工作期間無法與刑期互相折抵之情況下,有違憲法ㄧ罪二罰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鐘啟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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