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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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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21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徐啟淵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徐啟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認監獄執行單位在無任何裁決及執行命令之下,對聲請人行使不得提報假釋之處分,顯與法條及不溯及既往之準則相違背,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損,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認監獄執行單位在無任何裁決及執行命令之下,對聲請人行使不得提報假釋之處分,顯與法條及不溯及既往之準則相違背,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損,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認監獄執行單位在無任何裁決及執行命令之下,對聲請人行使不得提報假釋之處分,顯與法條及不溯及既往之準則相違背,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損,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觸犯肅清煙毒條例、偽造署押、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於服刑期間提報假釋,惟相關執行單位依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予以駁回。又前揭刑法規定於民國90年施行,而聲請人所犯懲治盜匪條例三罪,分別於85年、81年、83年發生,前揭刑法規定不得溯及既往適用。又,監內執行單位顯有誤會、錯認,對聲請人行使不得提報假釋之處分,顯與法條不溯及既往之準則相違背,此不公、不正之處分,使聲請人權益受損等語。查監所處分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其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徐啟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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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