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3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昭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及其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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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及其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被害人所為之行為,應僅成立刑法第328條第2項之罪名或成立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罪從一重處斷,尚不構成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犯罪行為,確定終局判決卻以該院自行創設法律所無之「繼續犯」,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決聲請人有罪,並處以無期徒刑,已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保障之權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昭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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