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2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0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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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0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0條、第16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限制出境或出海處分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系爭決議逕將限制出境或出海處分認係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限制住居之方法,使人民無從自法律中預見有受處分之可能,且無法律規定限制該種處分之期限及延長次數,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遷徙自由,並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查系爭決議,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或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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