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等(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以其個人主觀見解泛泛指摘,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對於經濟弱勢者不公平、不平等,且指陳訴訟對造之資本額為聲請人資本額數百倍,又以纏訟多年,聲請人已無資力聘請律師,因此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