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2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袁江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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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章建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五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就其所有建築物之遮雨棚與鐵捲門(下稱系爭建物),認定為不得補辦建造執照而屬應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建物並非拆後重建,行政機關所為之通知僅屬請領建築執照之補正,既無拆除通知,亦非行政處分,且既有繳納房屋稅,系爭建物應屬非即報即拆之違章建築,該拆除行為與確定終局判決應屬違法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系爭建物是否屬新建、拆除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及繳納房屋稅得否作為違章建築之認定標準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袁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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