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54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7001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4次會議
聲請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恆春鎮民代表會第十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緊急動議決議,請釋示屏東縣政府將地方自治事項之建築管理業務移轉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接管之適法性,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恆春鎮民代表會第十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緊急動議決議,請釋示屏東縣政府將地方自治事項之建築管理業務移轉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接管之適法性,請解釋案。

決議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同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第三項前段)釋示在案。

(二)本件聲請機關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指上級監督機關屏東縣政府辦理建築管理業務違法,有損人民權利,依地方制度法前述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核與前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4次會議

聲請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