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001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14次會議
- 聲請人
-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恆春鎮民代表會第十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緊急動議決議,請釋示屏東縣政府將地方自治事項之建築管理業務移轉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接管之適法性,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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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恆春鎮民代表會第十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緊急動議決議,請釋示屏東縣政府將地方自治事項之建築管理業務移轉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接管之適法性,請解釋案。
決議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同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第三項前段)釋示在案。
(二)本件聲請機關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指上級監督機關屏東縣政府辦理建築管理業務違法,有損人民權利,依地方制度法前述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核與前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4次會議
聲請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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