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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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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2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聲請人 巫國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巫國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函,有違反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暨…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函,有違反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 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9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96年度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對政府捐贈之土地列舉扣除額新臺幣若干元,稅捐稽徵機關竟以聲請人未能提示系爭土地取得之成本確實證明,依系爭函核定系爭土地捐贈之列舉扣除額若干元等。聲請人不服,依序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函作為認定系爭土地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已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及平等原則,且系爭函實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亦有違系爭解釋之意旨並請求做成補充解釋等語。經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有述及系爭函,惟此係為闡明系爭解釋之原意,系爭函並非作為本件判決理由之論據,亦即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且系爭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其餘所陳,亦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巫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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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4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