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8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翠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及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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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及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七次、第一三二五次及第一三四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據確定終局判決一指摘違憲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除斥期間,究應自有權機關明確知悉時抑或自處分作成時起算,司法實務莫衷一是,使人民無從預見,且該規定語意空泛而有諸多解釋空間,變相允許行政機關得任意撤銷人民信賴多年之法律狀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惟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意義難以理解、或受規範者無法預見、或無法經司法審查確認之處,以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有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蘇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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