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5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尚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被告王令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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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刑事被告王令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被告王令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對於第三人財產予以沒收時,應賦予該第三人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受通知權、陳述意見權及聽審權。扣押為沒收之前階段處分,扣押物所有人應同受保障。聲請人並非其公司董事長王令麟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之當事人,其存放於銀行帳戶之現金,經法院審理後,依系爭規定為扣押處分,然系爭規定並未給予扣押物所有人於扣押處分前有受通知、陳述意見或聽審之機會,而僅得於事後向法院為返還扣押物之聲請,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云云。惟綜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一章有關搜索應保守秘密、除法定不要式搜索外,搜索前必須取得由法院核發並載明應扣押之物之搜索票,以及扣押之進行、扣押物之處置、無留存必要時之發還等應遵行程序,暨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扣押物所有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訴訟救濟程序等規定,尚難認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已為客觀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尚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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