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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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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97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李蕙芳、呂美員、魏世玲、李美津、唐英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李蕙芳、呂美員、魏世玲、李美津、唐英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認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聲請人誤植為第3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聲請人誤植為第3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系爭規定一未設例外規定,一律限制人民遭受公權力侵害時,須窮盡法律救濟始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有違,應對88年9月10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為補充解釋;系爭規定二溯及適用於業已退休公教警消人員,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2、就聲請暫時處分部分:系爭規定二將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並溯及適用於已退休公教警消人員,如聽任施行,將造成上開人員不可回復之損害,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按本院88年9月10日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據此,本院105年10月28日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就會台字第13152號聲請案作成不受理決議:「該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意旨不符。另聲請人其餘所陳,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李蕙芳、呂美員、魏世玲、李美津、唐英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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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8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