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032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8次會議
- 聲請人
- 慶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慶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祿聲請書為行政院台八十二訴字第一七四二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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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慶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祿聲請書為行政院台八十二訴字第一七四二九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所提出之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一日決定書,係就聲請人之再訴願所為之決定,聲請人以其為行政法院之判決書,乃為本件之聲請,顯屬誤認,附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18次會議
聲請人
慶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添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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