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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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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855號

解釋日期 76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陳子龍、楊玉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10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子龍、楊玉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委建房屋,買受人於建築執照中變更為起造人名義,並領有使用執照,未完成保存登記前,依最高法院六十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原始所有權人係為何人等事由,聲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委建房屋,買受人於建築執照中變更為起造人名義,並領有使用執照,未完成保存登記前,依最高法院六十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原始所有權人係為何人等事由,聲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房屋委建等法律問題,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子龍、楊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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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