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1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官○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四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且與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八三號判決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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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四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且與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八三號判決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四號及九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七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且與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八三號判決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普通法院不當認定於耕地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內,承租人之繼承人繼承耕地租賃契約後,竟僅因繼承財產之分割事實而肯認成立新的耕地租賃契約,其見解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定,更與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見解不同云云。核其所陳,聲請人爭執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認定成立新的不定期租賃契約之事實為不當,固係對該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為爭執。但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四八三號判決並無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表示如何之法律見解,自無與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有見解歧異之情事,綜上所述,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王官○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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