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3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又認前開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首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又認前開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其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至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以及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均非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以之併為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未合,依同條 第三項,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林○就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