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1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而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事件,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臺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而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事件,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臺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而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事件,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尚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窮盡救濟途徑,且其聲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提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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