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86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奇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蔡奇峰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九○號刑事確定判決,認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第一一五五次會議)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泛稱違憲,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聲請人
蔡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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