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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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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0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黃淑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淑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地籍清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籍清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清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2次、第1509次及第152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申請發給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因確定終局裁定維持原審法院見解,認行政機關函復聲請人之函文,其性質係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而於程序上駁回訴訟,致聲請人始終未能繼承並受領土地權利價金,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惟查,系爭規定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解釋。核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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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