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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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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630號

解釋日期 82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林招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9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招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免職處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分別受駁回之決定或裁定,對於編制內之雇員是否為公務人員,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就同一事件,再請解釋地方機關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究為公法人抑或私法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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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