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30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9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招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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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林招雄聲請書為地方機關奉令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免職處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分別受駁回之決定或裁定,對於編制內之雇員是否為公務人員,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就同一事件,再請解釋地方機關設置之附屬機關,其性質究為公法人抑或私法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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